2009-01-24
王军PK企业“家规”:赢了!
【新维权案例】王军PK企业“家规”:赢了!——汪东亚 一个普通职工因工作疏漏导致企业财产被盗,被企业按照“家规”扣除当月工资的50%多当罚款后,觉得企业处理不公,于是拿着国家有关法律条文找企业说理 王军PK企业“家规”:赢了! 汪东亚 6月10日,武昌南机务段正式发布了新《职工奖惩细则》,取代了原先沿用了十几年的《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而这个企业制度的更改,却源自一个普通职工的维权申诉。 今年4月中旬,段机车副司机王军在一次出乘任务中,因疏忽大意使用于工作联系的手持电台被盗。于是,在5月份的月绩考核中,他被企管办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了880元作为电台赔偿。当时,王军觉得不合理,便找到企管办论理,企管办负责人拿出了《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指着上面一段话说:看看,我们也是按规定办啊!在企业法规、制度面前,王军无话可讲了。 可王军总觉着心里别扭:880元,占自己每月工资的50%还多啊!何况电台是被偷。思来想去,他觉得应该从法律上找找依据。在国家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他看到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于是,他拿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找到段长胡昌胜。胡段长听了他的申诉后只说了一句话:单位会给你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位普通职工的来访引起胡段长思考: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企业沿用了十几年的一些规章制度,应该重新审视,让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一致!尤其个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应该取消。在他的要求下,段里开始对所有的奖惩制度进行整理清查,立足“修、订、补、废”,在原《职工双文明考核办法》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职工奖惩细则》。《细则》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因过失造成单位财产丢失、损坏等情况的职工,相应降低了赔偿比例,既符合法律要求和单位实际,又能为一线职工理解、接受、执行。 按照新《职工奖惩细则》的相关规定,企管办撤消了原来对王军的处理,只扣减了王军220元作为电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