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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证据

  前几天,一位70多少的老人来开证明。 |G7ldG  
他最早是农民,后来当上了工人。上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于是老人又回到了老家,当起了农民。 NBjO+jC}  
近年来,国家会同地方政府对精减下放人员有了一些生活补助的政策,每月可以得到一定的生活费补助。于是老人来单位开证明,证明他是被精减下放的。 8~br"Mf$  
老人想:拿什么证明呢,原先的工作证早已丢失了。后来老人想到了那只木头箱子!那是50多年前精减下放时,在工程队用过的、用来装自己的衣服行李的箱子,箱子上面写着自己所在的工程队及工班号。 .hV;OK/m  
箱子撂在家里也50多年了。为了证明,老人带着箱子从千里之外的陕西来到单位。火车上,因为箱子超大了,还被罚了10元钱。 s, -iYuZ  
这份证明来之不易! 4H;q$\_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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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76{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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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71]~*  
uLiTK  
  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 Uv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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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告诉回乡的职工,一旦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把他们请回来。但是,时隔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国民经济陷入更大的困境。与“文革”期间被下放的城镇居民不同,困难时期被下放的城镇居民的命运更悲惨。因为前者在打倒“四人帮”后可以返回城镇,后者中一些人却没有回城的机会。他们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随着年龄增加,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遭遇难题。 kb0=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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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革”结束后,政治气氛缓和,原来从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回乡,抱着“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请回来”的精减职工很大一部分,与原单位协商不成,开始通过信访等方式鸣不平。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精减人员的遗留问题,建议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解决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入手。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人计局【1984】45号),将陕西、新疆、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宁夏、上海、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为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工人的遗留问题的善后办法做了示范。这些文件的精神,根据工龄和户籍地,大致给予每月8至6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1985年又公布了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 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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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以后,物价已今昔非比,60年代的每月几十元补助,已经杯水车薪。原来的那批精简老职工,能够依然在世的,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知晓国家还能给予他们相应照顾政策的,晚年的生活困难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比如,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到每人每月185—220元。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2008年年底发文《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在原来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淮安市2008年年底发文《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标准五十年代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调至550元/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统一调至500元/月。”南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也是涨到410元(原农村户口)和500元(城镇户口)两个级别。 }pu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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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政策。1993年10月26日57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对这一群体评价做了公正客观评价:“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减退职。这些在战争年代、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做出贡献的老同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支援农业,为国家分担了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已年迈,有的又体弱多病,不能再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出现困难。为解决这部分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拟适当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元到50元不等。2010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左右。2011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3号)将补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p<L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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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中国现已进入政治相对开明的时代,“文革”、“大跃进”基本成为一段定性的历史。国家有能力对尚存人世的,为缓解国家经济困难作出贡献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政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让这些老职工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和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首先对在世的退职老职工做一清理,再困难也比人口普查容易;同时是否补偿及补偿标准的政策不能由各地自由制定,不能因此形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Xg)GF5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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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sC s,D  
V@S GrILa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dXwi}n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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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z5KS)I?'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v3! DJ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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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h, 8;I  
S]Ev|?xb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gad|Yx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7$Rl &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zpfJ%iea>W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l" ? s  
ji9vbr4d[S  
  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 b$y5|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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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的办法。 5wBp{\k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kIwDJ{RKsk  
  (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KJ<oF70t,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 }%  
  (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H.2#1P`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_n3Bi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单位开支后,列入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t4*j-'l\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他们回乡后一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一部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cTT'{)q x  
  以上各项待遇的规定,运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各地现在自定的待遇标准如果低于以上规定的,是否改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如果高于以上规定的,应该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是过去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那些符合这次精减的条件而现在仍是带工资下放农村的,则应该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改按现定的办法处理。专(市)县所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另作规定。 SyL~Zai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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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回乡后的安置工作 -FJCG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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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向他们讲明,将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认真安排,负责到底。职工一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商业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一点)。总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QRi7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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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在精减人员以后应该注意的事情 cs#rlQ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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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和较大的企业单位在精减一批人员以后,应该及时地派人到回乡职工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和协助当地解决安置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都必须立即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定员定额管理、粮食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防止发生人减粮不减、人减钱不减的现象。减少一个人,就必须减少一个人的粮食,减少一个人的工资,严格做到人、粮、钱三者相符;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粮食和工资。为此,各单位既要有减人的计划,也要有减粮和减钱的计划,同时贯彻实现。减人必须腾出房子,这些房子应该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因减人而余下的设备、工具,原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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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加强领导 :^{4k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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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为了协助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从省、市、自治区直至县(市)各级党委,都应该成立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且设置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粮食、财政、银行、铁道、交通、商业等部门,都应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各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共同把从精减、到旅途照顾、到回乡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终地切实做好。有关地区之间,还必须加强联系,特别是被减的人返回重灾区的时候,更须预先联系协商,作好各种安排,首先是粮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送。总之,减人的决心必须大,时间必须抓紧,但是工作必须做好,力戒草率。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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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O@i_0c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ml@0EV3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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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k= ;(2fM  
议字第16号  1962.06.01 O}F,j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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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顺利地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和完满地完成精减职工任务,各级政府对于一切精减下来的职工,都应当以负责到底的精神,采取多种办法,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他们各得其所.为此,国务院现对精减职工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q0 u?:A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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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精减下来的职工,主要地应当安置到农村.凡是来自农村、能够回乡的,都应当说服他们回到本乡的生产队中去参加农业生产;如果本乡是灾区或者因为回乡职工过多而无法安置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专、县三级统筹,将他们安置到非灾区和回乡职工较少的生产队中去.一些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凡是愿下乡落户的,可以安置到有亲朋照顾的生产队去,或者有组织地安置一批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去,或者由干部带头率领一批到缺乏劳动力的公社(地多人少地区、需要劳动力的市郊蔬菜区等)去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 RC@]E!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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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述回乡、下乡的职工,给予以下的待遇: r0l|&Q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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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除了发给他们精减的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5uQ a 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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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满二年,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不满四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两年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9 Y]>Ouh  
LD. qQR[P.  
  长期工和学徒:工作(或学习,不同)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下同);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pM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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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职工应领的退职补助费不超过三百元的,在精减的时候一次发给;超过三百元的,分为二年或者三年发给,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以来精减的这类职工所领的补助费少于应领的退职补助费的,其差额部分一律补发. MgxkfX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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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那些因本乡是灾区,或者回乡职式过多,无法安置,而安置到外乡地职工,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现在自愿正乡落户的职工,和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待遇的回乡、回家职工,为了便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可以由原单位或者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的原则,在他们回乡、下乡的时候,于他们应得的生产补助或者退职补助费之外,另酌情一次加发一个月至三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EPY`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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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下乡时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7XS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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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回乡、下乡的职工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时候,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旅途需用的粮票和到达安置地点后第一个月所需的粮票.一个月的粮票的发法: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旅途所需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发给.他们到安置地点后的第二个月起直到接上当季或者下季新粮的口粮,由所在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公社)按照一般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包括公社生产队分配的口粮、超产奖励粮和自留地收获部分的口粮总的平均数),和国家的统销价格,从机动粮中售给.如果公社范围内确实没有机动粮可以售给的时候,应当由县以上政府从地方统销粮中售给. }8#qb-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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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乡、下乡的职工及其随行的亲属到达安置地点后,当地必须准其落户,分给他们每人一份自留地,切实安排好他们所需的口粮,负责解决他们在住房、必要的生活用具(如卧具、炊具)和生产用具(如自用小农具)方面的实际困难,以便他们能够迅速地安居下来,参加生产. 6nXW9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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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农村安置工作的领导和便于统一解决回乡、下乡人员生活上、生产上的实际困难,县和公社两级都应当成立安置委员会(县的安置委员会应有粮食、商业、手工业、银行、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抽调专人设置日常工作机构,在县、社党政的领导之下,负责规划全县、全社的安置工作,指导、督促和帮助社、队做好这项工作,处理回乡、下乡人员提出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回乡、下乡人员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果生产大队、生产队无力解决时,应当由县、社负责统筹解决;县、社也无力解决时,应当报请专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解决.有关领导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解决,不许拖延.务必做到对每一个回乡、下乡人员都能安置落实,切实避免发生因安置不好致使回乡、下乡人员不能正常地生活、生产以至外出流浪的现象. ak7rZ*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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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精减下来的老、弱、残职工,按照以下办法安置: >m<+(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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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是合乎退休条件的,按照一九五八年二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作退休安置.职工退休后,在三个月内其原口粮定定量标准不变,从第四个月,一律按照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对于退休职工生活用工业品的供应,实行当地在职职工的供应标准. i!hs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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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生活有依靠的,执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对于按月领取救济费的退职职工,原单位应当在他们退职的时候发给领取救济费的证明,同时通知退职职工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予登记.  &qE 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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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九四五年八月底以前(即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因年老、体弱不能工作,又不宜作退休、退职处理的,由原单位或者人事部门将他们列为编外人员,按照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发布施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在政治方面按照各人的条件继续参加必要的会议、听报告和看文件. Bo F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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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和技术人员,以及某些家居城市而又必须照顾的职工,在他们本单位被裁并后,可以调剂给精简后定员不足的单位和新建单位补充缺额,或者调剂到定员后还有合乎精减条件的职工的单位,顶替一些人回乡、回家. XHdBb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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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剂到其他单位的职工,一律执行新工作单位的工资标准.如果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各种津贴)高于新定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以保留一年,满一年后即予取消.少数职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同意,可以酌情延长其保留工资差额的期限. +(x}_4V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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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调剂顶替和确因生产上,工作上的需要,可以在地区之间调动职工.但是,调剂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力求就近调剂,避免远距离调动,尤其是普通工、临时工,原则上不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动.跨省调剂职工,必须执照以下手续经过批准:一次调动工人(包括随同工人调动的干部)在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十一人以上的由中央劳动部批准;干部的调动由中央内务部批准.省范转内调剂职工的批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规定.按照规定经过批准调动的职工,调入地区应当准许落户,并且按照当地标准供应口粮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和发给工资. ;|/< o"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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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的农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和文教卫生单位,凡是现在适合于转回去的,都应当转回为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某些宜于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去的人员,也应当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去.以上转回和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由于他们仍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所以都不发给生产补助费或者退职补助费.如果在转化中,个别单位和个人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当地政府应当设法帮助解决,并且报告上级政府批准. p/dU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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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精减下来的某些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可以从事家庭副业、家务劳动和一些适宜的个人开业的社会劳动,例如从事手工业、服务业、行医、教书、演艺等.这些职工在精减的时候,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迟早,分别按照规定第一条(一)、(二)两项的规定发给生产补助费或者退职补助费. i;c\%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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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精减下来无家可归和城镇中无法安置但有下乡条件的职工,可以安置到农场(也包括牧场、林场、渔场).首先,现有的生产条件许可的国营农场应当积极吸收安置一批.其次,企业,事业、机关自办的农场安置一部分(这部分职工不再计入原单位的编制定员人数);这类农场应当另列编制,独立核算,并且力求尽早实现经费、粮食自给.再次,各地还可以在条件较好、所需投资较少和收效较快的地方,开办一些新的农场,来进行安置.新建农场所需的投资和某些原有农场补充的投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力求节约的精神提出计划,提请大区审核后,报告国务院审批.到农场劳动的的职工如果是属于关闭、合并的单位,应当由地方的和原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成批的前去.到农场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则农场发给,第一年仍执行本人原来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改行农场职工的工资标准,但是可以另加发本人原来的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津贴一年;满二年后,即完全执场的工资制度. 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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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少数属于编制定员以内但上前生产上、工作上暂不需用的职工,不论家居农村或者城镇,都可以带部分工资(回农村的带百分之二十、三十的工资,家在城镇的带百分之三十、四十的工资),暂时回乡、回家,日后生产上、工作上需用的时候,经过主管上级批准再调回来.但是这种办法应当尽量少采用.这些职工在回乡、回家期间,不享受本规定单位的劳保福利待遇.其中回农村的,可以同样享受本规定第一条(四)、(五)、(六)项的待遇. q3^-sQ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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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某些必须保留下来的条件适当的多余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可以调到一定的学校学习或者组织轮训,照发原工资. AnfC~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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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于归侨职工和其他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除了某些合乎退休条件并且自愿退休的可发退休,和自愿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可以到农村去参加农业生产以外,都要照旧或者另外适当安排使用,不要精减,精减中对于企业中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处理办法,根据原定的政策另作具体规定. m}~TDQ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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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专区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精减下业的职工,在安置期间,其工资和口粮待遇,除了某些继续执行工作任务的照旧不变而外,凡停止工作等待安置的,既要保证其生活,也应当逐步适当减发工资和降低口粮供应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Bg),|6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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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第一个月照发原工资(由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给,下同);从第二个月起的半年内,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第二个半年内,分别改为百分之五十五和百分之六十五;第三个半年内分别改为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六十;第四个半年内分别改为百分之四十五和百分之五十五.学徒生活补贴从第二个月起一律改发百分之九十五. 5%r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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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粮:第一个月按原定量,第二个月起按特重体力劳动者改按重体力者定量;重体力者改按视体力劳动者定量;轻体力劳动者改按脑力劳动者定量;半年后一律以改按市民口粮定量. b4l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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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和县以下的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不实行上述在等待安置期间,逐步减发工资和降低口粮标准的办法,而应当在精减后就采取一次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并带一定数量粮票的办法,以便及时地使他们下乡去参加生产或对他们作其他处理,不要长时间留在本单位内等待安置. \ 9Gk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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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随在职职工居住在城镇的家属,现在愿意回乡长期居住的,可以同样享受本规定第一条(四)、(五)、(六)项的待遇.不带家属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因农村探亲的时候,其往返车船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 C`CeY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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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于那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被精减的职工和职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这项救济工作,属于被精减的职工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属于在职职工的,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 $H"\& 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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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都按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所列的对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标准,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的必要的补助费,由其原单位酌情自理. )gi#7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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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 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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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d<bDl5(-  
AE/jQhc3  
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 VTUhW8.=  
Qh~e6  
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 cR> R)  
劳人计局[1984]45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X 1$("a%  
  颁布日期:1984-12-16  执行日期:1984-12-16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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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_k|f*E  
  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带普遍性的遗留问题曾建议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不少地区根据上述精神(个别地区在会前就有规定)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地区精简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把十三个地区的有关规定的资料发给你们,仅供研究问题时作内部参考,不要对外宣传。 A!FU   
X!}K0q CI\  
  附:关于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 r@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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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陕西省规定 R; $L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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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数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以上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简的职工,可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生活补助费,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每月发给二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本人的医疗费可以补助三分之二。 rIcZ 2 [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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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一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Z8xO&u  
BwS7fTw0  
  (二)新疆自治区的规定 2WB!,p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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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家居城镇的,发给三十元;家居农村的发给二十五元。迁居内地城镇的发给二十五元;迁居内地农村的发给二十元。 i.A;&6xo  
Oo$nMO  
  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底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家居城镇的发给二十五元;家居农村的发给二十元。迁居内地城镇的发给二十元;迁居内地农村的发给十五元。 SUzU0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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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川省的规定 Wkq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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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居民)水平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城镇每月十至十五元,农村六至十元。 {w3JU?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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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简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精简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MWvP  
OLhHw;9w  
  (四)甘肃省规定 ;5DC%^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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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职工,当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当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PDAM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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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老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s]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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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青海省的规定 vf,O "W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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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当时符合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或符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以改办退休,其中符合一九八二年国务院62号文件规定的,改为离休。家居农村的,本人改为吃商品粮;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居住地区标准发给;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VP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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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凡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X4 ztye=F  
Iuw=c$tQ  
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下放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Tbb1U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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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云南省的规定 lDV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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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五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四十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三十元;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另外,以上人员均可享受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公费医疗。 6$+cCYH:  
#PGM-@vH  
  二、一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退职,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y $'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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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宁夏自治区的规定 g%Utk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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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属于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改办离休。其中属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改为离休后,如标准工资低于行政十七级标准工资额的,可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 va .KGB8X  
wcOhx.q  
  二、对改办离休的人员凡已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原则上不再返城,本人可改吃商品粮,但不转入城镇户口,不再享受安家补助费,建房补助费,也不再招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 j9*Dkr-  
`mG2/MnW{  
  三、精简退职职工中,属于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现在已领取百分之四十生活救济费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改按本规定办理。 ,-9k9*h7*  
Ivv QS  
  四、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精简退职的人员,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nU|45  
k~m|L>wf*  
  五、精简退职的职工,确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当时有医务鉴定证明、证据确凿),可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二十七元的发给二十七元。本人医疗补助三分之二。 Cas-. i7  
H9qkl!fI  
  (八)上海市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的规定 /+ufjt.q  
F;{5L!>i  
  对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精简退职回到外省农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S$y=[W  
#cb3T\&P  
  一、凡是年老体弱又无依无靠,或虽有子女但无力赡养的,以及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生活困难的,一般都可每月给予定期补助二十元。少数困难程度大的,可略高一些,困难程度小的,可略低一些。 +|.ch%=i J  
5l+7d,t  
  二、回乡老职工本人患严重疾病,应在当地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对少数治疗费用较大,本人无力负担的,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2}q:1<[4  
J"2MTS<W  
  危险房屋的修理,要坚持自力更生、群众互助和依靠集体力量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方针,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二百元。 --4\ztr  
S<d|;3"N  
  上海市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的规定: O%+j}U2Gg  
c [3-0FV'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本人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凡退职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可按本通知给予生活补助。 hh :k~  
s`kq^&l4  
  二、上述人员按下列标准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H~q9&pXm  
r=J<E3zS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六十元; xo'Q  
G;=lg7}N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五十元; ~.E;p{wx"  
i`B,4rDL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四十元(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而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但是他们可以享受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生活补助待遇); \Ah'"<  
u=O4g9WM/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三十元。 veh+s~h~  
$n&$Xg  
  三、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农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发给。 D"2t.kSTw  
<-\;!3x1  
  这部分退职干部如按本条规定计算的生活补助费低于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可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LXR(z   
y~= $l  
  四、上述人员除按上面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外,每人每月另外再发给副食价格补贴五元。 l2~[}uPk  
X9c>*m%N  
  五、上述人员本人参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dBPs$  
x]0YlK}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已按过去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退职干部,其待遇低于本通知的,可改按本通知执行;高于本通知的,不再变动。 0`;N}#N3]  
s;h,.i K#  
  (九)江苏省的规定 e/%`&Vp  
I W`MVF;  
  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无正常收入的精简老职工,可以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二元,城镇居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 SfR}H\ey  
6MQ_fRTKp  
  已经在社、镇以上单位从事亦工亦农劳动的精简老职工,一般不要辞退,也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因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确需辞退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现行退休、退职规定办理,不另发生活补助费。其中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的精简老职工,辞退以后的生活补助费,可按上述办法发给。  8|Qyq=[  
)5;=1  
  县属集体单位精简的老职工,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政策精神,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情况,量力而行,适当补助。 \K-z~O-5m  
9+?V*'  
  (十)辽宁省的规定 >i{kv1g8  
hx#MSS V+  
  一、在精简当时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现在却已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救济十二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救济十六元。 ?RmW*8`  
":LXzbG  
  (十一)安徽省的规定 q[Lc-t_b`  
gcf :6S  
  一、老职工在精简退职的当时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但现在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含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致残的精简职工),给予定期救济。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8~10元;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12~15元;省辖市每人每月15~17元。 S2{BQS=SB  
/{@JE i  
  (十二)湖北省的规定 }^ 0@u:9'^  
l%0U2Au  
  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在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又不够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的退职老职工。其补助标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四元,城镇每人每月十二元;农村采用不定期或按季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每人每年一百二十元。 <wiEi* -ki  
74?V"2 d  
  (十三)湖南省的规定 |as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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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在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但又不够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其补助标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二至十四元,城镇每人每月十至十二元,农村每人每月八至十元。 Fns6f$)D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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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HV;Kn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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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qE.& 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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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1962]第261号 Md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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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 N1cr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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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5qoip>^  
  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中,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去加强农业战线是一个最基本的环节。全国现有的职工人数和城镇人口,不仅在今天是过多的,对国家的财政经济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就是按照今后几年内恢复和发展农业、工业生产可能达到的程度来衡量,职工人数还超过实际需要很多,城镇人口也大大超过了农业提供商品粮食和其他产品的负担能力。所以,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继续加强农业战线,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坚决缩短工业战线,调整商业体制,缩小文教规模,精简行政机构,进一步地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为此,现作如下决定: Of1m9bvw  
  一、全国职工人数应当在一九六一年年末的四千一百七十万人的基础上,再减少一千零五十六万人至一千零七十二万人。分部门的指标为:工业减少五百万人;基本建设减少二百三十万人;交通运输邮电减少四十万人;农林减少五十万人;财贸减少八十万人;文教卫生减少六十万人;城市公用事业减少二万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减少九十四万人至一百一十万人。 AWMzZO QT  
  全国城镇人口应当在一九六一年年末一亿二千多万人的基础上,再减少二千万人(包括从城镇减到农村去的职工在内),同时相应地减少吃商品粮的人口。 |OVgbZ  
  二、上述减少城镇人口任务,应当在今、明两年内基本上完成,后年上半年扫尾。精减职工的任务力争在今年内或者明年上半年大部完成,明年下半年全部完成。城镇其他人口今年减一部分,明年再减一部分,后年上半年扫尾。应当先抓紧精减职工,尤其是要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农林部门先行;同时要劝说原从农村来的职工家属和其他容易下乡的人下乡。财贸队伍的精减,主要地应与调整商业体制的工作结合进行。文教队伍的精减,主要地应当放在今年暑假期内进行,今年寒假或者明年暑假扫尾。国家机关的裁并精减,可以稍后于其他部门,先制定方案,今年第三季度或者第四季度行动,但是应当在最近先下放一批干部,加强农村和厂矿基层工作;同时,对于来自农村的勤杂服务人员,及其他目前就能到农村去的人员,应当尽先动员他们下乡。 FV5 *  
  三、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把今春所订的减人计划,作为第一步计划,抓紧时间积极减人,争取在上半年完成。与此同时,根据前述的全国减人任务和时间、步骤的要求,拟订下一步的减人计划,与第一步计划衔接起来进行或者合在一起进行。各省、市、自治区进一步的减人计划,应当于六月底以前经中央局审查平衡后,报告中央精简小组审查平衡。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减人计划,也应当在六月中以前报告中央精简小组,同时抄送有关的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由省、市、自治区作必要的平衡调整后纳入地方计划。有些地区和部门,如果认为将今年第一步计划和下一步计划合在一起提出,更便于各地区、各行业的调整工作的进行,那么,也可以照此布置上报。有些地区和部门,如果能够一次完成全部精减任务的,就争取一次完成。完成后,即不另增加任务,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调整、组织生产。 'ZRroit{  
  四、精减职工的工作,必须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调整和企业、事业、机关机构的裁并结合起来进行。 pYQd2d@m  
  (一)工业方面: AUe!$1Wvq  
  >农村社办工业企业有一百二十六万多人,摊子多,人数多,产值低,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浪费大,消耗商品粮不少,一般地应当停办,人员回到生产队。其中一部分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在生产队中或者仍在公社和大队中,从事季节性的手工业和加工工业,或者回到生产队中从事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条件较好、确有必要保留的工业企业,整顿后成为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改为手工业合作社,归公社管理。今后,在调整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不办工业企业。 H h }/r_x  
  城市公社工业企业有一百五十四万人,同样有农村公社工业企业的那些弊病,基本上应当停办。少数确实比较好的,就是消耗原料、材料、燃料少,成本低,品种合乎需要,产品质量好,劳动生产率高的,可以转为手工业合作社或者地方工业,逐步改归当地手工业和工业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其余的转为个体经营或者家庭副业。 Z60h<`jj=  
  城市手工业企业现有三百六十五万人(其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有八十一万人,包括在各级管理的工业企业的职工数目之内),也要加以清理,并且要防止因为一般停办公社工业企业而在手工业方面过多地增加人员。今后,手工业企业应当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机械化生产的划归地方工业;凡是现代工业企业能够承担的任务,都不要由手工业企业承担;凡是适宜个体生产的,都应当退回到个体手工业或者家庭副业。 H <<d5f  
  以上城乡社办工业企业和城市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企业所应精减的人数,都不包括在前述全国精减职工一干零五十六万人至一千零七十二万人的计划数内。 QJ~"k$-rB  
  县办工业企业有三百二十万人,要迅速进行清理,大关一批企业,至少应当关掉三分之二。少数条件好的、必须保留的,也要大加精减。减下来的人员,应当及时动员下乡。 mS1U ZG{  
  省辖市和专区属的工业企业有四百八十六万人,也必须关一批企业,大减一批职工。应当一面进行企业排队,一面尽速将能够减到农村的职工减到农村去。保留下来的企业精减后如果有缺额,另行调剂解决。 9$X1O>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的工业企业约八百万人,按行业统一排队调整,该关闭、合并、缩小、改变任务的坚决关闭、合并、缩小和改变任务;必须保留的严格定员,彻底精减。把能去农村的职工都一律先减到农村去,精减后的缺额另行调剂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搞好生产。 S%=K64L  
  (二)基本建设方面:由于今年基本建设投资已经进一步削减,而今后两三年内的投资也不可能增多,因而可以更多地精减职工。地方的基本建设队伍,绝大部分可以取消。中央各部所属的基本建设队伍也要进行精减,保留骨干,并且在哪个省的即先由哪个省管理,待精减就绪后,再按工作需要统一调度。 '1"i n@l|  
  (三)交通运输方面:铁路按照运输任务严格定员,精减多余人员。公路系统主要是按照车辆完好率定员,不能修复的汽车应当报废,把多余的职工减下来。铁路和航运方面的减人,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技术条件,实行全国首先是大区的范围内统一调剂。 !<U-&fe  
  (四)农林方面:首先应当把近年来由公社、生产队集体转入国营农场的人员,统都转回到公社、生产队去;农场招用的农业工人也要精减一批,回到本乡本队去,以便安置从其他方面精减下来的职工。 M ~ M*kcH  
  (五)财贸方面:把能回农村的职工精减回乡一批;商业、服务业方面转为集体经营或个体经营一批;老弱残和不适宜做财贸工作的人员清理一批。同时,要从军队复员军官和大、专学校毕业生肄业生中,以及其他部门职工中,调用一部分条件好的,去加强财贸队伍。 Z ?70sb}  
  (六)文教方面:教育事业的调整精减计划另有规定。农村和城镇中国家办的中、小学可以转一批为社办公助或者民办公助。文化、卫生单位可以多采取转为集体经营和个人开业的办法进行精减。 oANdo|U  
  (七)各级行政机关方面:除了精简编制和减少大批人员而外,应当由上级领导机关挑选一批得力干部下放,加强基层。首先中央机关要带头,派一批部长、副部长、司局长级的干部下去。各省、市、自治区也应当及早派一批干部下去。下放加强基层工作的干部必须:信任和尊重基层干部,不能同基层干部闹不团结;帮助基层干部做好工作,而不是代替基层干部的工作;对基层干部应当抱虚心学习的态度。 pR y/p!/  
  五、减人的对象必须适当。应当减、能够减的要坚决地减下去。应当保留和不宜减的,要注意保留。减人的具体界线应当是: 81E'N|jWf)  
  (一)职工方面: cN=ep/s  
  一九五八年以来来自农村的职工,除了少数行业必须保留的一部分(如矿山井下工人、石油采掘工人、有色金属工人、部分林业工人等)而外,一般地应当精减回乡。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凡是能够回乡的,也应动员回乡。各单位来自农村的勤杂人员,能够回乡的,统要动员回乡。 P~kVRrA@p  
  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有条件并且自愿下乡落户的,可以下乡落户;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有依靠的,可以精减回家从事家庭副业和家务劳动。 0.jAgc  
  精减下来的老、弱、残职工,应当采取退休、退职、救济、列为编外人员等办法妥善安置。 4Crrx b2@  
  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侨职工和其他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减。厂矿中资方人员的处理,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x6q sg2ls  
  各单位多余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都应当精减。今后,凡是适宜于用临时工和季节工的工作,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使用临时工、季节工,不得因临时需要和季节性需要而增多长期工的定员。 tF#hj&&  
  (二)城镇其他人口方面: o9 \^3k  
  到农村去的职工家属,原则上要与职工一起下乡,其妻或夫是生长在城里的,也应当动员下乡。县和县以下单位的在职职工,家在本地(本县和邻县)农村的,一律不带家属,已来的家属应当动员回乡。专(市)以上单位在职职工的家属,凡是一九五八年以来进城的,应当尽量动员回乡。此外,在职职工的非直系亲属,来自农村的,一律动员回乡;来自农村的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的,也要动员回乡。在职的煤矿井下工人的直系亲属,可以不动员回乡。不带家属的职工,都实行探亲假制度。从现在起,不准任何职工家属(包括军官和干部家属)搬进城来。 2-q1Q m-eZ  
  城市中来自农村的中学生,现在为数已经不多,并且都是二、三年级学生,今明两年就都可以毕业处理,所以,除了那些本人申请自愿回乡的以外,都不再动员回乡。县城和集镇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凡是能够自带口粮的,应当动员他们自带口粮。城市中一般不能升学或就业的青年,有条件的可以下乡或者安置到农场去劳动。其中,不能下乡的,可以组织自学。城市青年合乎应征条件的,可以动员参军。 U/']+ *D  
  城市公社企业、事业单位中来自农村而现在能够回乡的人员,都应当动员回乡。 3snZhEMr  
  城镇居民,农村有亲朋帮助而又愿意到农村落户的,可以下乡。来自农村的保姆,除了无家可归的以外,应当动员回乡。必须雇管保姆的家庭和托儿所,可以雇请精减下来的城里人充当。农村来的黑人黑户,应当动员他们回乡。在城市工厂劳动的劳改犯,能够调到农场或农村去参加生产的,都应当调到农村去。 ~]SN-<Q  
  六、必须做好安置工作。由于减人的任务大,又因为今后精减的对象不仅有来自农村的新工人,而且还有较老的职工,家居城镇的职工以及各方面的干部,安置中的问题较多,所以必须更加重视。党政领导机关,对被减人员一定要负责到底,采取多种多样的办法予以安置,务使各得其所。要严格防止发生草率从事、推出不管的错误做法。安置中的方向,最主要的最大量的是到农村去:首先是回到本乡本队;本乡是灾区或者因回乡人员过多而无法安置的,可以安置到其他生产队;原来生长在城里的职工,但有条件并且自愿下乡落户的,可以有组织地安置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中去,或者农村中有亲朋帮助的,可以安置到亲朋所在的生产队去,还可以由干部带头率领一批职工到缺乏劳动力的公社(地多人少地方、需要劳动力的市郊蔬菜区等)去安家落户;现有的国营和企业、事业、机关自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可以安置一批;在条件好、投资少、收效快的地方,还可以新建一些农场、林场、收场、渔场,安置精减下来的职工和城市不能升学或就业的青年。除了安置到农村以外,其他退休,退职,转为集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调剂顶替、补充缺额、列为编外、另行解决,等等办法,都要根据不同对象,适当采用。有关上述安置中的具体办法和待遇问题,将由国务院发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便施行。 <Dp q=h  
  对于一切精减下来的职工,都要采取各种补助和帮助的办法,妥善安置,务使他们能够逐步习惯于新的生活。对于中央、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专区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精减下来的职工,在没有安置好以前,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发给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供应必需的口粮,以维持其生活。县和县以下的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不实行这种办法,应当在精减后就采用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并带一定数量粮票的办法,以便及时使他们下乡参加生产或对他们作其他处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不实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各项精减待遇标准,其必要的补助费由原单位酌情自理。 J=9 XzZz  
  经过精减,有些职工家庭的就业人数和收入要减少,困难户会增多,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单位,都必须重视和做好对困难户的救济工作。这项救济工作,属于在职职工的,由各级工会负责;属于被精减的职工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fDXXpA<,  
  七、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利在这个基础上顺利地完成减人任务。城乡要一起动员,根据中共中央所发的两个宣传要点,向广大职工、干部和他们的家属,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和干部,普遍地讲明当前国家财政经济方面的形势和克服困难的办法,讲明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去加强农业战线的必要性,讲明在当前情况下每个职工应有的责任和对精减应持的正确态度,号召他们热烈地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觉地愉快地下乡生产;讲明农村生产队中安置下乡职工和城镇人口的重大意义,号召公社社员对回乡下乡人员都能够热情欢迎和帮助,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工农联盟。 b$pdg K t  
    八、必须加强对精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人民委员会和各部门的领导机关,都应当把精减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派负责干部下去,领导和帮助下面进行各行业排队、裁并机构和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工作,上下一致行动。减人的日常工作应当集中在各级精简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精简小组及其办公室既是党委的指导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应当从各部门抽调得力干部充实加强,迅速有效地直接处理减人中发生的各种具体问题;某些问题必须转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由精简小组或办公室责成他们及时办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对于精减工作,既要决心大,行动快,又要步子稳,工作细,安置好,避免出大乱子。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和一些重要口岸、边境城镇,影响大,更要注意。 =mFsW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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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A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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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文件 "f0udU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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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1963]第224号 , ]fF`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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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S-eIB2zb  
rNOelxaZJ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U!q<0d4k  
  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中央和国务院曾经作过若干规定。各地反映,这些规定是适当的,可行的;但是,在执行中也还有一些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为了妥善地安置和处理这些干部,现再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917iT.l_  
  一、一九五八年以来,从农村中吸收的新干部,应当尽可能动员他们回去参加农业生产;其中条件适合的,可以充实公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领导力量。 zEm4'8*%3  
  一九五八年以来,从工人中提拔的干部,应当尽可能让他们回到生产岗位上当工人;其他条件适合的干部,也可以动员他们当工人。凡是干部当工人的,他们的口粮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当按照工人的标准执行;工资的评定,可以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a$P{A+sB  
  二、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凡是本人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回家参加劳动的,可以批准,并且发给证明。其中,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是目前不宜作退职处理的干部,本人自愿回农村参加劳动生产的,可以保留干部身份,由原单位另列编制,按照原来的标准,发给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工资。这些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在回家、回农村期间,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 >8wJ03,LX  
  上述回家或者回农村的干部,在五年以内,如果工作需要,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或者国务院各部、委党组批准,可以分配工作;要求退职的,可以批准。五年以后,如果工作仍不需要,再分别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93J(oc{X$H  
  三、合乎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应当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处理。对退休的干部,安置以后,仍然应当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在生活待遇方面,可以按照所在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供应;在政治生活方面,可以按照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吸收他们听必要的报告,阅读一定的文件,并且可以与原在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保持一定的联系。 +Fqn>nh  
  一九三七年七月至一九四五年八月底以前(即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合乎退休、退职条件,但是因为工作上某种需要,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做少量工作,必须适当照顾的,可以在原单位另列编制,改变或者不改变职务名称。他们的生活待遇,一般地可以按照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按照这个办法处理的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中央直属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的部、委党组审查批准;在地方工作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查批准。 o=^x, ;+y/  
  四、现在工作上不需要,但是必须保留下来的干部,可以采用送学校学习、定期下放基层工作或者劳动锻炼的方法,储备一批,另列编制,保留原来的生活待遇。但是,储备的数量不宜太多,储备计划,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或者国务院各部、委党组审查同意,报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送学校学习的干部,应当分别集中在中央、中央局、省、市、自治区所办的党校和指定的干部学校学习。 \VA=L@I?v  
  五、按照一九五八年六月“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的规定,挑选一批条件适合的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设置荣誉职务的机构和具体职务名称,除已经规定的以外,还可以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提名选举专职的人民代表(要能够出席会议),在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市设专职的政协委员。此外,省、市、自治区可以成立党史资料馆,设馆长、副馆长、馆务委员,安置一些干部;这些人员,可以另列编制。 GK[HUnn  
  六、精减下来的干部,在等待处理期间,应当保留原来的生活待遇。已经做了适当安排,经过说服动员仍然不服从分配的,可以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处理办法,减发工资。 otC` Jx  
  七、对于退休的干部,带部分工资回农村的干部,保留干部身份回家、回农村的干部,所在地区的党、政领导机关,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做好对他们的团结教育工作,使他们在生产和基层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这些干部,原单位也要经常关心,进行必要的联系。 J<U>24<  
  八、中央和国务院历年颁布的有关精减干部的安置处理办法,凡是在这个补充规定中没有做出补充或者改变的,仍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oC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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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8/LgF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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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 eMqM.uA  
A IG'Cn=N  
关于全部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精减任务的决定 .j/q[8F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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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六三年三月三日) j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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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过去一年半时间内,我们在减少多余的职工和城镇人口方面进行了很有成效的工作。全国净减职工将近一千八百万人,净减城镇人口一千二百多万人,净减吃商品粮的人口二千多万人。在减人的过程中,工作是作得好的,不论是大中城市,或者是小城镇,都没有出什么大的问题。这是我们在调整国民经济方面所取得的一个突出的、意义重大的成就。这个成就,对于改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减少了大量的职工和城镇人口,加上采取了其他的有力措施,在一九六二年我们就比较顺利地使财政收支实现了当年平衡,使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得到了缓和,使市场商品供应有所改善,货币发行量减少,物价趋于稳定。减掉多余的职工,对于工业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于加强农业生产战线,也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已经看得非常清楚,我们在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方面下最大的决心,采取坚决的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不是这样做,经济形势就不可能有这么快、这么大的好转。现在,全国职工还有三千二百六十多万人,城镇人口还有一亿一千八百多万人,同目前的经济水平和生产任务比较,还是多了。为了争取财政经济状况进一步的全面的好转,使整个经济工作更加主动,在一九六三年,我们必须巩固已经取得的成就,继续抓紧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工作,全部完成中央、国务院在一九六二年五月规定的精减任务,并且力争超过。 Z7?mK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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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一九六二年底召开的全国劳动计划会议上,初步确定一九六三年减少职工一百一十二万六千人,减少城镇人口五百八十六万人。完成了这个指标,仍然不能全部完成一九六二年五月规定的减少职工一千零五十六万至一千零七十二万、减少城镇人口二千万人的任务,职工还多二十七万至四十三万人,城镇人口还多二百一十八万人。中央和国务院认为,为了在一九六三年全部完成原定的两年减人任务,全国劳动计划会议确定的指标应当加以修改,即在一九六三年,全国必须减少职工一百六十万人以上(见附表)〔1〕,减少城镇人口八百万人。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像一九六二年那样,把精减工作认真抓起来,而绝不能有丝毫放松。 ;= ) /zk  
w2Ut,^6,1  
    三、一年多来的经验证明,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决心要大,行动要快,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的条件下,要一鼓作气,雷厉风行,把必须减的人都减下来,绝不能犹豫不决,拖拖拉拉。一九六三年的减人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应当立即动手,调整好指标,组织好力量,迅速行动起来,在四月底以前完成减少职工的任务,在六月底以前完成减少城镇人口的任务。如有可能超额完成,就一定要超额完成。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以后集中全力去抓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并且便于在第三季度内调整职工工资。当然,精减工作一定要做得很细致,步子要稳,以免发生乱子。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认真把减下来的人安置好,决不能粗心大意,一减了事。对于过去减下来的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安置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M9Y|HG7h0  
Tehh]&G!  
    四、一九六三年减少职工的工作,应当全面安排,抓住重点。全国劳动计划会议指出的减人重点,是恰当的。各地方、各部门必须重视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哪里生产中、工作中闲人多,哪里就是工作的重点。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各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今年的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来定员,决不能借口以后生产发展和事业发展,而多保留职工;某些在明年由于生产发展而必需增人的企业,在定员的时候可以适当照顾。企业、事业单位中行政管理人员(不包括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应当逐步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人员,应当列到编制以外,中央和国务院将另定办法处理。第二,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作必须加强,原来人员确实不够的单位,应当加以调整,但是,那些并没有认真进行过精减工作的单位,和在最近儿个月内不适当地增加了许多新职工的单位,必须坚决把多余的人减掉。农村中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等等,人员必须精干,机构要适当合并。第三,某些工业企业,如各地的纸烟厂、肥皂厂、皮鞋厂等,将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负责调整,关闭或者合并其中一部分工厂,在关闭、合并的时候,应当相应地减掉一批职工。第四,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精简,不必条条对口,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以便下放和减掉一批工作人员。 GGAC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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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六三年,应当撤销一些市镇的建制,划小城市郊区,动员一批城市闲散劳动力和不继续升学的青年学生下乡,动员一部分职工家属回乡,通过这些办法,实现减少城镇人口八百万人的指标。现在,各地方已经初步安排减少城镇人口六百万人,还差二百万人,应当由中央精简小组研究办法,作进一步的安排。同时,在城镇和农村,都要进一步减少吃商品粮的人自。 3=E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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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我们应当根据今后五年、十年、十五年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可能性,来正确处理职工人数和城镇人口的问题,使职工人数和城镇人口的增长能够同农业可能提供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相适应。在完成一九六二年五月规定的减少职工的任务以后,仍然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的增加。国家计划规定的职工人数指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超过。各地方、各部门在国家计划外增加职工,必须单独作请示报告,经过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中央批准。在增加职工这个问题上,必须强调中央集中管理,强调制度,强调纪律。破坏计划、违反制度、私自招收和增加职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受到一定的处分。各个企业单位,时时刻刻都要注意提高劳动生产率,注意劳动力的节约。那种要发展生产不从节约原材料、更新设备、改革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上着手而只要求增加大量职工的想法和作法,是十分错误的。 P*BZ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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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今后十五年左右时间内,我们必须每年动员和组织城镇中上百万的青壮年下乡,参加农、林、收、副、渔业生产。为此,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每年拨出一笔经费,作为在农村安置城镇人口的生产投资。各个城市的党政领导机关和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经常教育城市居民,首先是青年人,自觉地下乡、上山、下水,参加农业劳动。 i$Hi 5PuX  
nE*;t8;v  
    中央和国务院认为,现在有必要在全国人民中,特别是在城市人民中,大力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各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应当抽出必要的力量,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关于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在最近期间另作规定。 L{ #r<Gh  
yipgEO  
    七、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在减少大量职工以后,我们有可能拨出一部分钱来调整职工的工资。根据一九六三年的国民经济计划,今年将有十一亿五千万元,用来调整职工工资。由于这几年在工资方面积下的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不可能一下子都得到解决,在一九六三年,只能着重解决一部分职工工资级别的调整、计件工资和奖励范围的适当扩大、工资地区类别的初步调整等问题。调整工资的具体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全国劳动计划会议提出的意见。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无论是提高工资水平,或者是改进工资制度,都应当瞻前顾后,根据工农业生产、商品供应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分别轻重缓急,采取慎重的步骤,逐个地解决有关的问题,而决不能要求过高过急。一九六三年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和调整职工工资的指标,绝对不能超过。 )~G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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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九六三年在减少职工、减少城镇人口和调整工资方面的工作是很繁重的。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于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特别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实事求是地向广大职工讲清楚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党的政策,务使减人工作能够圆满地完成,使调整工资的工作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团结的进一步加强。 hjtP[B-}  
K.mU"S8kh[  
    随同本件,附发中央精减小组、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继续完成精减任务和调整工资的报告。〔2〕 }BS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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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4It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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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A@_}M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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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表从略。 +T-<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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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央精减小组、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继续完成精减任务和调整工资的报告从略。 (责任编辑:悦琪) 2>hu) 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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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文件 w>7]: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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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 )BU.Q\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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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c2,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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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委党组,总政治部,新华社,人民日报社: ]@8[T~j  
  中央同意中央精简小组七月六日《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报告中所提意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精减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做好结束精减工作,并将执行结果报告中央精简小组。 Y.=Bt=r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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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央 Whq. b 6  
 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1X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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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 ElM6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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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JutvtG  
  一九六三年七月六日 tyH?'q(  
^{$N),Ec*q  
C&|& VGo  
中央:  4Bf4PO.3  
  现将精减任务完成的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8_[;[ =u  
  一、精减任务完成的情况 36_6 S  
  从今年一月到五月底,全国共计减少职工一百二十三万四千人,六月份预计减少职工五万人,可以完成今年原计划减少职工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人到一百二十八万七千人的任务。但是,今年下半年要分配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安置转业军官共约五十万人。因此,根据今年三月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部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精减任务的决定》,全国还需要相应地多减五十万职工,即全年必须减少职工一百六十万人以上。现在,少数地区已经留出了接收毕业生和转业军官的空额,多数地区和部门拟在下半年接收这批人员前后,再相应地减人。 <:xDz2  
  全国职工人数,从一九六一年一月到今年六月两年半的时间内,共减少了一千八百八十七万人。其中从一九六二年一月到今年六月共减少了一千零三十四万人,基本上完成了中央去年五月规定的两年减少一千零五十六万人到一千零七十二万人的任务。全国职工人数在一九六O年末为五千零四十三万八千人,到今年六月下降为三千一百八十三万人(其中有国营农、林场接收安置的二十七万人,在原单位抵算精减任务,实际上还是职工)。减少职工的成绩,全国各地区不平衡。从各大区来看,华东、西南已经超额完成了任务,华北、西北基本上完成了任务,东北完成百分之九十一,中南完成百分之八十九。在基本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任务的大区内,都还有一些地区、部门和基层单位没有全部完成任务。各地区都还有一部分减下来的职工没有安置好,或者虽已安置而不巩固。 2 E5Sid6^  
  全国城镇人口,今年一月至六月减少约三百万人;从一九六一年一月到今年六月,总共减少二千六百万人。其中从一九六二年一月到今年六月,共减少约一千六百万人,完成去年五月原定两年减少城镇人口两千万人任务的百分之八十。 e q}^T7  
  全国城镇人口数,一九六0年末为一亿三千零七十二万人,到一九六二年末,减少的和同期内因自然增殖、农民进城和行政区划调整而增加的,两者相抵后,下降为一亿一千六百五十九万人。 .LQM\`'  
  全国吃商品粮人口数,从一九六一年一月到今年六月,共约减少二千八百万人。 qRb1i;+  
  由于大量地减少了职工、城镇人口和吃商品粮的人口,加强了农业战线,减少了工资开支,减少了粮食销量,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对于改善城乡关系、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一伟大成绩的获得,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人委和干部的共同努力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拥护的结果。减少了这么多的职工和城镇人口,而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充分证明了我们党的领导的坚强,和在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具有高度的觉悟,否则,是不可能办到的。 $t]Z4NA  
  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 @%) L[oQ|v  
  根据目前精减任务完成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急需集中力量在城市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四清运动,八月份又要调整职工工资,我们认为,这一次全国性的减人工作,现在可以宣布基本结束。为了使这项工作善始善终,并且给今后经常性的精兵简政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速度等工作打下更好的基础,必须继续做好如下几件事情: >ZTK6:4|  
  1。没有完成减少职工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仍须坚决完成任务,并且最好争取在八月份内完成。凡是接收毕业学生或转业军官的单位,都应当完成相应地多减一些人的任务。个别省、市和个别中央部门经过努力,确实完不成减人计划,需要酌情削减任务的,必须报经中央精简小组批准。 >=YrX4V  
  2。在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中,经过群众反浪费、挖潜力,做好劳动定员工作,而多余出来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分别情况,对他们进行妥善安排,绝不能简单地一律减掉,以免伤害群众的积极性,妨碍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类多余的人员中,有些来自农村具有回乡条件而又自愿回乡的,可以回乡;有些合乎国家规定的退职、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退休;除此而外,一律不减。对于不减的人员,有的,本单位不需要而其他单位需要的,可以调剂到其他单位去,其中适宜于从事农业劳动的,也可安排到国营农场去;有的,可以根据本单位所需要的工种(专业),或者本部门、本地区所需要的工种(专业),由本单位或者企业、事业的管理部门进行培养训练,作为劳动力后备,并且按照原标准发给工资和享受劳保待遇,在今后需要增加职工的时候优先予以安排。每个单位都要采取负责态度,一个一个地摸清所有多余人员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过本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和当地党委、人委批准以后执行。 Ps N\AHa  
  3。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职工列为编外和安置处理的工作。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首先做好这项列编外的工作;然后根据今年四月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进行试点,并且至迟在今年年底以前将试点中的问题和意见,报告上述三个部门,以便对原来所提的办法进行修改,正式下达执行。 abQfv_  
  4。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今年三月“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的若干规定”,积极地进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调剂工作,解决减少职工以后部分单位工种不配套、人员余缺不平衡的问题,以利于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 i2OOu6  
  5。全国所有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对被减人员的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切实解决他们的户口、住房、口粮、生活困难,以及回乡、下乡人员的生产安排和不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等问题,以利于巩固精减的成果。这是各级精减工作机构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最重要的任务。 wB3L<8GMz  
  6。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和新职工的增加。各地区、各部门对于中央批准的今年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所安排的一九六三年职工年末人数、职工年平均人数和工资总额,必须严加掌握,切实做好经常的劳动力管理工作,保证不突破劳动计划。对于临时工的使用计划和原定增加人员的计划,也要严加审查,根据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新形势和新的劳动定员,力争不增人或少增人,严格禁止计划外用人,严格禁止私招乱雇。 e+_pz#%T  
  7。继续完成减少城镇人口和相应地减少吃商品粮人口的任务。能够回乡的职工家属和能够下乡的人员,要继续动员他们回乡、下乡;城市郊区过大的,要适当划小;市镇建制设置不当的,要继续调整;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地开展起来。同时,要继续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市;还要有计划地组织城镇闲散劳动力和不能升学的青年,到国营农、林、收、渔场和农村人民公社参加工作和生产劳动。各地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吸收部分城市未能升学的青年,施以农业技术和财务会计等专业训练,然后输送下乡,以满足农业对于技术人材的需要。此项训练,应当由各地区作出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实行。 msduzM:aV  
  对于大中城市不宜下乡的闲散劳动力和不能升学的青年,各地区应当按照国务院今年四月的通知,成立劳动力介绍所,逐步地予以安置。 `3oTKB  
  8。各地区、各部门的精简小组和它的办事机构,一律暂不撤销,继续督促未完成减人任务的单位完成减人任务,继续督促有关方面做好被减人员的安置和巩固工作,以及处理精减工作中其他的遗留问题。 N}vw|>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示。 wY)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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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精简小组 Mc H.c/  
  一九六三年七月六日 ?0f')$`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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